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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修法殃及池鱼 合伙企业税负加重

来源:北海恒企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13-07-26

 

  • 个人所得税修正案草案成为征集意见多的法律。

      据悉,人大常委会目前正对征集意见进行分析统计,并将根据意见对草案进一步修改。本报从放心渠道获悉,进一步修改有望涉及到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调整。

      正在征求意见的个税修正案草案已经对个体工商户税率表的级距作了调整,级级距由5000元调整为15000元,高一级由5万元提高为10万元,税率5%到35%共五档。

      但由于合伙企业的税收征管也参照个体工商户,不收取企业所得税、只征收个人所得税,照此计算,合伙人月生产经营所得只要超过10万就要按35%的税率缴税,这比企业所得税税率25%还要高。

      因此,个税修正案草案实际上对现行合伙企业的税收政策具有抵消作用,这使得本次部分征求意见将矛头对准个体工商户个税条款上,也引起了立法等相关部门的注意。

      “先分后税”遇尴尬

      据了解,目前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按照先分给合伙人后征收个税的方式来纳税的,被称为“先分后税”,依据是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

      规定称,从2000年1月1日起,合伙企业比照个体工商户按五档累进税率计缴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企业风险太大,合伙人需要承担无限责任,即企业的任何风险,如亏损、债务、罚款都有可能牵涉到合伙人的家庭来承担。”北京得威京会计咨询有限公司首席税务顾问郭伟表示,这也正是目前很多企业不愿采用合伙制的原因,只有那些律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因为国际化的趋势会采取合伙制。

      事实上,合伙企业不交企业所得税、只缴纳个税是一项税收优惠政策。但如果按照个税修正案草案的规定,合伙人月生产经营所得只要超过10万就要缴纳比企业所得税税率25%还要高的个税,反而增加了企业的负担。

      “因为企业小,本来是要优惠的,可是比正常企业的税率都高,这说不过去。”一位放心部门人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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